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每亩补贴90元。
根据阶段验收结果,2015年应对你地(州)万亩退耕还林面积给予补助,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现提前下达你地(州)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万元,其中:粮食补助万元;现金补助万元(详见附表)。上述资金待201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请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农〔2009〕20号)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此款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602“退耕现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