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建字〔2010〕451号
各州(地、市)财政局、环保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青海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加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省控重点水质监测断面、重点城镇环境空气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和核与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
(二)补助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辐射环境、环境统计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及重大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设备的储备;
(三)补助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控中心运行费用;
(四)补助重点污染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
(五)补助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重点生态保护项目;
(六)补助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示范项目;
(七)纳入国家和省级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其它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管理。即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提出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查和实施管理,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申请使用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申报环境保护部门自身能力建设方面资金的,由各地环保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当地财力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综合平衡后,按预算程序下达资金。
申报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的,由承担项目的企业向属地环保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申报材料。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单位申报的污染治理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年度环境保护资金额度和申报企业污染物减排贡献程度和环境效益明显程度安排补助资金,并按照预算拨款渠道下达项目预算。
第六条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奖代补机制。对超额完成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地区,每年安排一定的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区污染物减排支出补助。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下达的预算使用,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各州(地、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应于每年年终将属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污染治理项目完成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验收审查,并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各地和企业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地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