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府发〔2010〕2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和重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散办发〔2009〕5号)精神,我县决定继续执行《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批复》(璧山府〔2002〕56号)和《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璧山府发〔2004〕92号),请相关单位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2010年4月1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日印
(共印2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