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6〕64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了提高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质量,规范行政许可案卷制作标准。根据《市编办 市法制办关于规范我市行政许可案卷制作标准的通知》(深法制函〔2016〕507号)。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相关材料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由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样本见附件)和双方的身份证明(企业为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自然人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交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办理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更换的,需提交相关变更证明文件。相关收件回执、取件回执应由个人投资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等有权签字人签字。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提交的复印件、影印件、传真件等非原件材料,应由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和提交日期。
四、手写文书应当使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未使用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的,应同时提交复印件。
五、申请材料内容更改处应当有当事人签字(捺指印)确认。
上述从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级外资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doc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