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6〕4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财政部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省财政厅认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等文件公布的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中的“城市建设附加费”与中央设立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属于同一项目。据此,为规范政府性基金管理,现将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的“城市建设附加费”名称变更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请电网企业做好相关名称变更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