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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调整《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业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10-24  浏览:


  深经贸信息外贸字〔2016〕240号


  各区经促局、新区经服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精神,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企业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时,除提供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还需要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包含商品编码的商品清单。为方便企业顺利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经我委和深圳海关协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新办《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除提供原有的相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或企业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合同需提交的进口料件清单和出品成品清单。


  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持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或企业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合同需提交的进口料件清单和出品成品清单,到所属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各区(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仔细核实企业提交的商品清单,企业所申报的商品目录不能超生产能力范围。企业涉及新增商品项目且超生产能力经营范围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特此通知。


  (联系人:邓小荣,电话:88128813)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