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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12-01  浏览:


  浙发改经贸〔2016〕71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引导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2010年起,我省陆续创建了100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6年来,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立足发展基础,突出特色优势,坚持集约节约,多方共同参与,发展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成为我省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载体。


  为充分发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示范带动效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决定开展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1.2014年度、2015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综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位居同类末位的创新128产业园(宁波)。


  2.成熟度较高、发展空间受限、示范引领作用弱化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二、调整原则


  1.2014年度、2015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综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位居同类末位的集聚示范区,取消“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资格,名额在全省范围内调整。


  2.成熟度较高、发展空间受限、示范引领作用弱化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主动退出的,名额在原集聚示范区所在设区市范围内调整。


  三、调整程序


  1.各市发改委向我委报送关于调整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请示,明确要求主动退出的集聚示范区、申请增补的集聚示范区及相关材料。


  2.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评审认定并报省政府。


  3.由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四、有关要求


  请各市发改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创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8号)规定的认定条件、申报材料,商相关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后,确定推荐增补的集聚示范区,于11月11日前上报请示文件、申报材料。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林彦,0571-87052712,0571-87053368(传真)。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