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生态〔2016〕848号
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