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快形成功能完善、网络健全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现将编报2016年项目建议方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建议方案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中国残联计财部关于编报“十三五”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储备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衔接,未纳入“十三五”残疾人服务体系专项建设规划储备项目方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本次项目建议方案。
(二)项目建议方案申报的项目必须为前期准备成熟,预计当年能够开工的项目。项目的建设标准、补助标准等要求,需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享受西部待遇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编报内容
(一)建设目标。充分体现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和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十三五”实现每个县级残联建设残疾人康复设施、托养设施、综合服务设施三者有其一的目标,每县限支持一个项目,该项目为康复或托养设施(可配建综合服务设施),中央投资暂不支持以康复和托养设施合建的形式申报项目。
(二)建设标准。建设标准要符合《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残疾人康复设施建筑规模为4800—38300平方米,残疾人托养设施建筑规模为800—10100平方米,配建的综合服务设施建筑规模为670—890平方米。对建设规模不符合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不予以支持。
(三)补助标准。原则上,省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按4000万元、市级按1500万元、县级按1000万元测算平均总投资;残疾人托养设施按600万元、残疾人综合设施按130万元测算平均总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按测算总投资的80%、60%、30%予以补助。对低于测算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以上相应比例补助。对高于测算总投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配套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规范。各地要认真按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工作,不得盲目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施标准。
(二)强化保障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地方配套投入足额、按时到位。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残联要及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提出完善运行保障等相关建议,负责具体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在正式上报建设项目建议方案时做出相应承诺。
(三)执行编报要求。本次投资计划利用重大项目库进行编报。各地要确保上报项目应与通过重大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项目库相关操作按照发改办投资〔2015〕3277号文执行。此次安排项目应纳入“十三五”项目储备库。
(四)工作时间要求。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本通知要求,共同遴选项目并按优先程度排序,提出2016年项目建议方案,于3月10日前将2016年项目建议方案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残联,并附项目可研批复、配套资金和运行保障承诺函以及土地、规划等前期工作证明资料。同时,请提前于3月8日前完成上报项目在重大项目库中的操作程序,并将建议方案表EXCEL电子版(见附件)分送省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和省残联(办公室)。
联系方式:
省发改委社会处:胡蓉晖,0731-89990851,hr2211@163.com
省残联办公室: 曹伊,0731-74619525,1204875529@qq.com
附件:2016年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表
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省残联办公室
2016年3月4 日
2016年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议方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