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体育局:
为进一步扩大体育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对身边健身场地的需求,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现将编报项目建议方案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项目建议方案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 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关于编报“十三五”公共体育服务设施规划储备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衔接,未纳入“十三五”公共体育服务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储备项目方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本次项目建议方案。
(二)本次项目建议方案申报的项目必须为前期准备成熟,预计当年能够开工的项目。项目的建设标准、补助标准等要求,需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对于享受西部待遇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编报内容
(一)支持范围。按照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建有2个社会标准足球场地(含县级公共体育场内足球场)的目标,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足球场地设施建设,适当支持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内田径跑道和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建设,但不支持改扩建和异地选址重建的体育场项目。
(二)建设和补助标准。
——足球场地设施:对每个11人制标准足球场地,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3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按测算总投资的80%、60%、30%予以补助。对其他制式足球场地、改造项目,请各地按上述比例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控制在30-50万元。
——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按测算总投资的80%、60%、30%补助。项目名称务必以“县级公共体育场田径跑道和足球场”申报,并按此批复。
——全民健身中心: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采用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予以补助,建设规模应为2000m2—4000m2之间,对建设规模不符合项目不予支持。原则上,按照平均总投资600万元测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按测算总投资的80%、60%、30%予以补助。
以上,对低于测算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补助。对高于测算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配套解决。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严格项目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地方配套资金投入足额、按时到位。各地要认真参考《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参考指南》(附件1),做好项目建设工作,不得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固定看台坐位、提高设施标准。PPP方式的项目应已签署合同,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项目应已签订协议。
(二)完善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对中央补助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鼓励采取“委托管理”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公共体育服务设施运营。地方有关部门在招标之前,应合理确定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服务范围、开放时间和主要服务收费价格等,确保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公益性质,并将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对由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项目,应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设施用途和投资收益使用进行规范,以确保设施公益性质。
(三)执行编报要求。本次投资计划利用重大项目库进行编报。各地要确保上报项目应与通过重大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项目库相关操作按照发改办投资〔2015〕3277号文执行。此次安排项目应纳入“十三五”项目储备库。
(四)工作时间要求。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体育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共同遴选项目,提出2016年项目建议方案,于3月10日前将2016年项目建议方案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体育局,并附项目可研批复、配套资金和运行保障承诺函以及土地、规划等前期工作证明资料。同时,请提前于3月8日前完成上报项目在重大项目库中的操作程序,并将建议方案表EXCEL电子版(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分送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和体育局(群众体育处)。
联系人:
省发改委社会处 胡蓉晖 0731-89990851,hr2211@163.com
省体育局群体处余跃武0731-84537944,2690872100@qq.com
附件:1.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参考指南
2.2016年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方案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体育局
2016年3月4日
附件1: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参考指南.doc
附件2:2016年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方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