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农〔2016〕2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6年预算安排,扣除2015年底通过苏财农〔2015〕222号文件已提前下达部分,经商省农委决定,现将2016年第一批农业专项资金指标下达给你们,相关金额及预算支出科目详见附件,其中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专项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2016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农林水转移支付补助”,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相关法律法规、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农委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级财政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下达至所辖区;省级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申报用款计划。
三、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以涉农规划为平台,整合统筹省以上及市县相关财政资金,将各级财政资金进行有效衔接、融合,着力提高我省财政支农资金的综合效益。
四、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全面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等制度。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1.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明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