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6〕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资助资金的管理,推进我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确保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功能的长效发挥,根据《深圳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深财科〔2015〕6号)以及《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3〕3号)的要求,我们制订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的资助资金是我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的配套资金,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对象限于实施我市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企业。2017年12月31日后,我们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资助政策进行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公益性项目资助实施细则.doc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