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的部署安排,现将我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28日。
受理单位:湖南省发改委投资处
联系人:黄歆 电话:89991545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办法
2016年4月25日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
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的部署安排,今年将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确保中央投资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现就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制订分配办法如下:
一、安排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要求的方向和范围,统筹用于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2016年和以前年度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不重复投资的要求,用于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以及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对已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相应扣减。小区内配套由财政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二、分配原则
1、突出重点。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的倾斜,对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场)、国有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特殊倾斜。参照国家办法,与建设任务挂钩,在资金安排时对不同类型保障房给予不同权重系数;同时综合考虑实际配套投资需要和区域财力水平。
2、奖优罚劣。优先安排今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进度较快,具有试点示范意义的项目适当予以倾斜;对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以及审计、稽察发现存在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减少安排额度;对审批手续不完善、建设条件不落实的项目,不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同时,实行今年资金使用与明年计划安排相挂钩,对今年资金安排不合理、使用不当的市州,减少明年基础设施配套资金计划安排。
3、因素分配。各市(州)、县(市)安排总额,按因素法分配,一是基本因素,即保障房任务量和基本建成任务量;二是调整因素,包括保障房类别系数、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和稽察、审计情况等。通过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定各市(州)、县(市)额度。
三、工作流程
1、摸底核实。各市州发改委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调度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相关保障性住房项目情况,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三年滚动计划项目情况,提出各类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和投资额。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核实,剔除不符合范围要求项目。
2、资金分解。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采用综合因素法,提出投资切块分解到各市(州)、县(市)的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明确各地投资总额。综合因素考虑四个方面:一是2015、2016年的保障房工作任务量,占50%。参照国家做法,考虑到国有工矿棚改在城市规划区外,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配套压力大,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全额计算,新建公租房和城市棚户区任务按0.7系数折算(分散货币化安置不计算在内),统计各地两年折算任务总量,按比例计算出各地任务分配系数。二是2016年保障房基本建成任务量,占20%,以省政府下达的建设计划任务为依据。三是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实际工程量,占20%,以各市州编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三年滚动计划中2016年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为依据。四是奖罚因素,占10%,以各地的工程进度情况、审计情况为依据,对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地区和项目进行相应扣减。
3、项目安排。由市(州)和县(市、区)在给定的额度范围内,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中选择条件具备、确保年内能开工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由省发改委会同住建厅审定后下达计划。资金一律拨付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执行。
各市州按照本办法,迅速做好相关工作。发改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汇报。要准确摸清项目情况,及时提出申报计划,尽快将投资安排到具体项目,确保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中央投资早到位、早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