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基础[2016]81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方案.zip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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