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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5-20  浏览: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办环资〔2016〕88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将办法转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储备项目。要通过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项目,做好前期工作,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实时更新项目信息。所有污水垃圾储备项目均应纳入污水垃圾项目统计月报的统计范围,于每月5月前报送进展情况。凡未纳入储备库、未报送进展情况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央投资预算内投资,不得安排地方政府投资。


  二、依法申报项目。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严格按照申报年度备选项目通知规定的范围、条件和要求,从储备库中遴选项目,编制本市县三年滚动计划,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我委,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直单位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属地储备库,由所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妥善保存申报材料,以备审计检查和项目稽察。


  三、扎实推进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责任,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按期建成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处建成第一年负荷率应达到60%,第三年开始应达到75%以上。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说明情况并做出深刻检查,报我委审批。


  四、加强项目监管。实行按月调度机制,市县发展发展部门每周二前报送中央投资项目周报表,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报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抓好整改。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项目储备、申报、推进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激励支持;对工作成效较差的,限制或者取消申报下年度备选项目;对工作严重违反办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pdf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