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砂石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砂石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砂石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砂石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砂石资源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以及我省有关河道采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砂石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砂石资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开展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编制河道、堤防管理规范,制定河道、堤防管理技术标准等;
(二)开展河道、堤防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设备的开发与推广;
(三)建设河道管理基地、码头、配置管理设备、器材、执法装备等;
(四)维护河道安全,开展中小河流及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洁、清障工作;
(五)开展河道治理工程与建后管护工作;
(六)开展河道、堤防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上年度砂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制定当年砂石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资金分配方案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级砂石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除省本级重点项目按项目法分配外,其余资金一律按因素法分配。按项目法分配的砂石专项资金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砂石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
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条 砂石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条 省级砂石资源专项资金在湖南省水利厅门户网站实行全过程公开。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就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同时公开。
第十二条 砂石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水利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程序报批设立。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