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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资金政策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6-01  浏览:

  各市(州)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规范,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制定了《青海省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青海省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整治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整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整治试点区域范围内的村庄综合整治、村镇生态环境建设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农村村镇生态示范建设;


  (五)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


  第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同级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查各市(州)、县(市、区)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确定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省财政厅按照年度项目安排计划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环保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须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自觉配合和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项目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将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进展等情况,按季度向市州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规范项目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村镇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对于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整治试点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特色突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资金使用滞后、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核算不规范以及违纪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采取缓拨、暂停项目资金、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核减项目资金或取消项目资格、扣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至202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