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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6-13  浏览: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培训补贴及鉴定补贴。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执行。通过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可按照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予以补贴。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年人均1500元。


  三、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6个月,见习补贴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并和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见习补贴提高至1000元。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岗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社会最低工资的50%给予补贴。


  五、自治区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自治区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各地按照项目申报书有关要求逐级审核上报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奖补。自治区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自治区本级安排的用于服务基层人员及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支出,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1〕2218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