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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资金政策

海南省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6-17  浏览:

  各市县会展主管部门、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我省十二大重点产业的部署,积极招徕承办各种专题会议展览,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我省会展业,根据《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5〕19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会展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社会资本在我省投资建设的展馆项目。
 
 
  (二)在我省举办的符合产业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商业性会展项目(含会议、展览、节庆项目,其中文化节庆会展项目在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支持)。
 
 
  (三)省级以上部门引进在我省举办的国内外大型会展项目的申办费。
 
 
  (四)开展我省会展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标准制订、统计分析、项目评估、资质评审以及取得国际会展业认证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一)股权投资: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代表政府投资入股展馆建设项目,出资额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不做第一大股东,不干预企业经营,参股期限一般为3-7年。
 
 
  (二)贷款贴息:对会展业项目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会展业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贴息年度不超过3年。
 
 
  (三)奖励:支持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会议、节庆、展览、展馆运营、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国际会展业认证等项目。
 
 
  (四)基础性、保障性公共经费
 
 
  1.对省级以上部门引进(申办)2000人以上的会议、节庆或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发生的申办费(含品牌使用费、场地、宣传推广、嘉宾邀请等活动落地经费)给予支持。
 
 
  2.对开展会展业宣传推广、规划研究、标准制订、统计分析、项目评估、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给予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
 
 
  (二)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或展览面积进行核算。
 
 
  (三)每个项目只能由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或承办方)一个单位提出奖励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项目或单位,不予支持:
 
 
  1.已获得我省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
 
 
  2.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商品展销会和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等会展项目。
 
 
  3.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以外举办的会展项目(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除外)。
 
 
  4.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5.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6.会展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申报时间
 
 
  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受理。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简介、申请资金额度、预计可达到或已取得的效益等内容);
 
 
  (二)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展馆建设项目提供,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项目实施进展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项目实际已投入情况、资金支出的汇总表及相应合法凭证复印件(展馆建设项目提供);
 
 
  (六)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展馆建设项目提供,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上交应弥补款项表、报表附注);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展馆建设项目提供);
 
 
  (八)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贷款贴息的项目提供);
 
 
  (九)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会议、节庆、展览项目提供)。
 
 
  (十)会场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邀请参会人员名录(会议、节庆项目提供)。
 
 
  (十一)展览批准或备案文件、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览、展馆运营项目提供)。
 
 
  (十二)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现场核查表(附件3,会议、节庆、展览项目提供)。
 
 
  (十三)项目总结,含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和酒店住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间安排明细证明材料、两张以上能大致反映会议、节庆规模的会场照片(会议、节庆等项目提供);总结报告、会刊、参展商名录、宣传广告材料、照片、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展览项目提供)。
 
 
  (十四)认证材料、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国际认证项目提供)。
 
 
  (十五)展馆举办展览活动情况汇总表(附件3,仅展馆运营奖励类项目提供)。
 
 
  (十六)企业或项目近三年获得省市(县)财政扶持资金的说明。
 
 
  (十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八)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用A4纸按照顺序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完整提交上述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
 
 
  五、申报分配审核程序
 
 
  (一)申报
 
 
  1.申报股权投资、展馆运营、国际会展业认证奖励及申办费的,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申报。
 
 
  2.申报贷款贴息和会议、节庆、展览奖励项目的,项目单位向市县会展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
 
 
  1.对会议、节庆、展览奖励项目,市县会展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请、核查、总结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具推荐文件报送省商务厅。
 
 
  2.市县会展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材料后,须到贷款银行查阅相关资料,到建设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查证企业提供材料和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具推荐文件报省商务厅。
 
 
  (三)项目评审
 
 
  1.会展奖励项目。省商务厅组织人员对提交的会展奖励材料进行审核,抽查相关酒店、展馆等活动场所的有关资料,了解、验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提出会展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2.贷款贴息项目。省商务厅收到市县会展管理部门提交的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根据项目抽查及审核情况,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方案。
 
 
  3.股权投资项目。省商务厅对企业报送的股权投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股权投资安排意见,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意见,提出股权投资资金分配方案。
 
 
  4.展馆运营、获得国际认证等奖励项目。省商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可以通过第三方查证的,要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四)审核
 
 
  1.省商务厅综合项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省财政厅对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
 
 
  3.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方案上报省推动会展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4.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联系人:省商务厅会展处梁泽,电话:65365086;省财政厅企业处罗清明,电话:68533706。
 
 
  本通知可在海南省政府网站(www.hainan.gov.cn)和海南省商务厅网站(www.dofcom.gov.cn)查看和下载。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