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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天津资金政策

市财政局 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6-23  浏览:

  津财农〔2016〕72号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年度考核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33条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中小企业局


  2016年6月2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 张少超,联系电话:23303740—2401;


  市中小企业局 刘 亢,联系电话:24223368)


  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年度考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当前促投资稳增长33条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发展质量好、速度快、土地利用率高的示范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园区考核奖励计划和标准,结合市财政年度预算总体安排,统筹确定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总量。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分配及拨付资金。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园区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园区年度考核各项工作,确定考核排名,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依据,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奖励先进、总量控制、严格核定、规范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分配依据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园区年度考核实际情况统筹确定。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年度考核排名前十位的园区。奖励标准为每个园区奖励1000万元资金。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局按照《天津市示范工业园区年度考核办法》,于年初组织园区联合考核小组开展园区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后发布。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园区年度考核排名情况,于每年5月份向市财政局发函提交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并附年度示范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获奖园区所在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区县财政局要在收到奖励资金30日内,将资金拨付园区管委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各园区管委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园区发展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园区综合服务配套。一站式服务平台、公寓、食堂、文化站、运动休闲、公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园区安全生产。安防监控系统、消防站、安全消防用品、安全风险评价等支出。


  (四)园区环境治理。环境监控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垃圾储运系统、园林绿化、环境风险评价等支出。


  (五)园区节能减排。能耗在线监测平台,照明、用电、用气等设施的节能减排改造,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的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等资源的综合利用等支出。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建造或改善办公用房、发放工资补贴、购置车辆、偿还贷款、缴纳罚款、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区县工业主管部门要在园区年度考核结果发布后,及时组织获奖园区编制奖励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要明确资金用途,细化支出内容,确定建设时限,并制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组织落实制度,确保奖励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高效。


  第十三条 区县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加强对各园区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核,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投资评审后,联合行文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备案。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评审及备案等工作要在园区考核结果发布后的50天内完成。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园区奖励资金使用方案逐一进行合规性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审核无异议的,市中小企业局及时通知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加快组织实施进度,原则上各区县应于转年3月底前完成全部奖励资金使用。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各园区管委会是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要纳入各园区管委会财务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各园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为国有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认真维护。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区县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强化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部获奖园区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并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未按规定支出资金、白条入账等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县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