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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资金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7-08  浏览: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3〕4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3〕4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实施后补助机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前款所称的单位,是指在广西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共享服务后补助等三种方式。


  第四条 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自治区发布的科技计划申报项目指南,提出项目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中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发布机构对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明确其实施后补助管理,并对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二)提交申请。申报单位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考核指标、配套条件、完成时限、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表等内容,并附近两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


  项目预算表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开支,可单独列示。


  (三)立项论证。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完成时限、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四)预算评估评审。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根据预算评估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方案,并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达成一致后,报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备案。拟补助经费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五)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立项项目,1个月内与专业机构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者视同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实施终止的,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终止的项目不再享受后补助资格。


  (六)组织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验收申请。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研究工作按项目任务书的约定进行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检查。专业机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项目后补助经费预算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项目后补助经费列入部门预算。项目验收结束后,由专业机构将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向社会公示。


  (七)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由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部门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后补助经费。


  第八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不相同时,可以同时委托不超过3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并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择优支持的原则和方法,综合各家单位的预算评估结果,形成统一的后补助经费额,仅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


  第九条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项目验收和经费拨付的依据。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细化考核指标,明确验收的方式方法。项目验收可以采用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用户评价等方法,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立项条件的项目,如已取得科技成果并且未得到财政资金资助,可申请奖励性后补助。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一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取得的有助于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或平台建设,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十二条 技术成果主要指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区内外且在广西境内实现转移转化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系统等。“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广西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或引进区内外且在广西境内实现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平台建设的后补助,根据不同类别的平台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联席办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技术成果的贡献以及平台建设需求,确定年度奖励性后补助预算额度。


  第十五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联席办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年度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的指标要求和奖励额度,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或平台建设成果。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查验收。专业机构对技术或平台建设成果进行审查验收,形成审查验收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四)实施奖励。联席办根据审查验收结论和公示结果,制定奖励性后补助经费安排方案,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经费。


  第四章 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十六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是指对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服务并取得绩效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研究实验基地、科技文献资源、自然科技资源等广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经绩效考核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七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放服务情况。包括资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数量及范围、资源的深度挖掘与加工、提供科技支撑取得的效果、服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共享共用情况。包括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活动、技术研究活动、实验试验活动的程度等。


  (三)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运行、资源维护与更新、开放管理制度落实及运行机制保障等。


  第十八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联席办向参与广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单位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资源服务总量、开放共享、运行管理等情况,以及提供技术支撑取得效果的相关内容等。


  (二)绩效考核。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资源开放服务、共享共用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三)实施补助。专业机构根据绩效考核结论,按照财政资金分类分档补助原则,确定后补助方案报联席办备案,后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单位,不得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后补助经费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广西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专家、专业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专业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联席办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广西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科技文献科技服务后补助实施细则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