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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安徽资金政策

安徽省关于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救灾资金物资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7-12  浏览:

  各市、县(市、区)减灾救灾委、民政局:


  6月18日以来,全省大部分地区出现持续性强降雨,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为帮助灾区群众开展恢复重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的救灾资金物资。为切实管好、用好当前洪涝灾害救灾资金物资(含捐赠资金物资),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


  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救灾资金物资发放使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的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救灾资金物资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济,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二、使用范围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以下简称“三无”)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困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困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三、统筹安排


  近期中央和省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是根据各地灾情、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因素进行分配的,中央和省今后下拨灾区的救灾资金物资也是有限的。近日省将再拨一批资金,下达后,各地要认真测算需求,既要保证当前转移安置群众的吃、穿、住、医,又要考虑过渡期间“三无”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同时还要谋划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要多方筹集资金,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安排。


  四、掌握标准


  集中安置人员生活原则上每天按不低于20元标准安排,投亲靠友等分散安置人员应适当补助。过渡期“三无”受灾群众的生活安排,要在核实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的标准,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因灾倒损房屋要逐一核查,确定恢复重建对象,登记造册。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等政策衔接整合,执行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五、严格程序


  除应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切实做到补助资金物资数额和补助对象两公开,群众知情满意。必须坚持发放到户,本人领取,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册资金物资相符。救灾资金物资发放的原始凭证和记录要妥善保存。采取资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灾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六、加强督查


  各地要建立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跟踪通报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物资的下拨进度、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掌握每一笔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严禁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救灾资金物资专款(专物)专用;对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物资用途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发挥最大社会效应,确保救灾资金物资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


  安徽省民政厅


  201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