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金政策 >> 地方资金政策 >> 

福建

福建资金政策

关于做好2016年福建省服务贸易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7-22  浏览: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2016年7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有关政策精神,推动我省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并做好2016年服务贸易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贸易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4〕38 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总部在福建省境内(不含厦门)的服务进出口企业。包括:从事国际运输服务、旅游、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教育、法律、会计、广告、展会、公关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服务、来料加工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分销服务等服务进出口,以及通过在境外设立公司、自然人移动等方式实现的对外服务贸易业务的企业;


  (二)提升服务贸易各行业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团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


  (三)开展服务贸易培训、统计监测和分析等项目的高等院校、专业机构和行业中介组织。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近5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及时报送各类相关商务统计报表(含调查问卷)。


  (四)申请资助的各类费用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之间发生的(以最终凭证日期为准)。


  (五)已获得省级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情况。


  三、支持内容、标准


  (一)省级项目


  1.列入省商务厅计划内的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各地市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列入省商务厅2016年度境内外服务贸易一般展洽会和2015年下半年服务贸易展洽会的,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参加2016年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商务服务业〔2016〕7号)和《关于参加2015年度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和境外服务贸易展洽会项目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商务服务业〔2015〕12号)的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各地市按审核结果给予拨付资助。


  2.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对辖区内2016年经省商务厅等部门联合认定为“福建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单位,根据认定文件,给予每个园区80万元的支持。


  3.省级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对辖区内2016年经省商务厅等部门联合认定为“福建省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和“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的单位,根据认定文件,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其中:被双重认定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二)地市级项目


  各地市根据本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制订发展资金的实施办法并纳入整体资金方案。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1.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地市自行组织参加的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设立境外服务贸易网点、接单中心和研发中心等;


  2.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公共业务对接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公共培训和人才选拔交流平台等;


  3.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竞争力:获得质量、环境、安全和服务能力等国际通行的行业资质认证证书,取得专利、版权、境外商标注册等;


  4.服务贸易人才引进和培训;


  5.建立统计分析体系:根据国家和我省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的要求,建立地市级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开展重点企业数据直报工作等。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请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因素法切块下达的省级服务贸易发展资金规模和支持内容(含省级项目和地市级项目),结合当地实际,于2016年8月10日前制定资金使用安排的具体方案,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及绩效目标(优先安排支持内容中省级项目使用)。


  (二)资金审核拨付。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抓紧做好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按季度将相关工作实施情况(含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项目效益、绩效评价等)书面报省商务厅,其中资金审定拨付文件及电子表格应单列报送。在项目实施完毕后,12月20日前上报资金执行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


  (三)监督检查。省商务厅、财政厅将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违反财经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服务业发展处:肖建 87270261,xjg@fiet.gov.cn


  省财政厅外经处:薛承财87097430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