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金政策 >> 地方资金政策 >> 

江苏

江苏资金政策

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7-22  浏览:

  苏财规〔2016〕29号


  各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 财 政 厅


  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7月15日


  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的项目或活动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原则及支持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发展、量力而行、依法监管、绩效考评”的原则。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充分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类别化支持,分为直接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三种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等几个方面。


  第七条 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利资助、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区域示范等。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专利行政执法、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知识产权预警与维权援助、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与项目组织管理、知识产权区域布局与密集型产业统计监测、国际合作交流等项目或工作。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业设计博览会暨专利产品交易展和专利奖励等项目或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绩效评价办法,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下达专项资金并进行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年度知识产权工作重点,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对项目或活动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或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取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按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规定和标准制定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1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