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经对2016年度全省各地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联席审批,确定了2016年度青海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拟资助项目(详见附件)。
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4〕1226号)规定,现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2016年7月25日至7月31日。如发现拟资助项目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以及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其它争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实事求是、公正地处理有关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署名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我单位承诺按有关规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的身份予以保护。凡匿名提出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附件:2016年度青海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拟资助项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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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8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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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