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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资金政策

河北2017年度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申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9-12  浏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体现产业政策支撑要求,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现就2017年度省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15〕125号)提出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项目条件和项目申报程序做好组织工作。


  二、严把项目质量和数量关。一是选择项目时,要精选带动作用强、影响范围广的物流项目,体现出产业发展导向,强化物流聚集发展理念,注重项目质量和规模。项目要件齐备,形象进度较好,并已形成一定的实物工程量。二是每个设区市域内申报项目时一般不超过3个。


  三、申报时间。于2016年10月1日前将正式文件、申报材料和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表(加盖公章)一式肆份(含电子版)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联系方式:省发展改革委 王建昆(0311-88600071),邮箱:hbfgwfwy@163.com


  温力增(0311-88600075) ,邮箱:jmc@hbdrc.gov.cn


  省财政厅 白华冰(0311-86771568)。


  附件:1.河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申报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对发展


  改革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实


  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依程序和条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第四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遵循以下使用原则:


  (一)体现产业政策要求。支持物流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业态发展,促进物流


  业聚集发展,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引导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列入省级发展规划和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内的物流


  项目,支持物流要素向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聚集。


  (三)适当照顾区域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抓大放小,择优扶强,适当向经济欠


  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四)适当向物流基础性工作倾斜。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所建项目在河北境内。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出方向


  (一)物流项目。重点支持采用供应链技术的物流项目、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省级物


  流产业聚集区内的物流项目、列入物流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物流产业聚集区。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区内物流基础设


  施建设及重点物流项目。


  (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包括钢铁、煤炭、矿石、粮食等大


  宗商品交易平台和交易型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四)农产品物流项目。年交易额超亿元的农产品市场交易设施改造升级、信息处理系


  统、检验检测系统、卫生设施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建的大型冷链物流项目;粮棉油等大宗产品物流项目;农资物流配送项目。


  (五)保障产业发展和基础性物流工作。包括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物流规划、物


  流培训、项目审核等。


  (六)省委省政府安排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条件


  第七条 项目必须符合省级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支持方向和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对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的


  在建项目。已经竣工或收尾项目不得上报。


  第九条 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


  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项目及


  已列入物流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5000万元,年物流量5万吨或日处理商品5万件以上。


  (二)省政府认定的钢铁、煤炭、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省电子商务示范企


  业或交易额百强的交易型物流服务平台。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年仓储规模5000吨以上,自有冷藏运输车及连锁门店;粮食物流企业年中转量15万吨以上;农资配送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上述各类申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物流主营设施,非主营设施不超过30%。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及以奖代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三年内不重复支持同一个业主及其


  承建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资金申报、拨付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省发展


  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省政府重点工作,拟定并发布年度现在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和其他要求。


  按照资金适用范围,项目单位提出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


  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和审核(省属企业项目、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按程序和条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后,函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选、项目建设过程及项目验收。申报企业对项目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


  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方案、总投资及资金


  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


  (四)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筑面积、项目布局、项目功能、项目设计方案、项目总平


  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等。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


  (七)项目招标内容。


  (八)项目节能分析。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批准文件(审批文件、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意见。


  (四)合法土地手续(土地手续持有人与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不一致须说明原因),新征


  土地需按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或出让合同。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


  明材料。


  (七)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


  度照片等。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