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金政策 >> 地方资金政策 >> 

山东

山东资金政策

山东: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9-12  浏览:

  鲁财教【2016】44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根据省政府《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鲁政发(2016)20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省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第三条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类社团组织、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发挥学科、人才、信息等优势,建立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联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第四条 鼓励服务机构加入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以备案形式申请纳入省级服务机构范围。


  第五条省级服务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且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能力;


  (二)机构成立 1 年以上,具有不少于 3 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三)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


  (四)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五)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500 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500万元或促成 5 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


  (六)信誉良好。


  第六条 申请备案服务机构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门提报申请备案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各市科技局和省直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按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纳入省级服务机构备案范围。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在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省级服务机构范围。


  第八条 省级服务机构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统计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九条 对促成不低于 5 项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2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合同成交额的 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 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


  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机构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交易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汇总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下达和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 6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级服务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对年度考评为优秀的,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并优先推荐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 20 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两年),对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财政给予每家 30 万元经费补助。对省内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根据国家考核评价结果,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财政给予每家 50 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以及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相关活动支出。


  第十四条 鼓励服务机构聘用技术经理人充实人员结构,强化服务基础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高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和支撑的能力。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服务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和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定期评估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支持培育服务机构发展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在青岛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服务机构以及青岛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内设服务机构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