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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6-09-20  浏览: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直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企〔2016〕212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度全省国家进口贴息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填报材料及审核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规定填报材料,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按照《资金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填报及审核补充要求如下:


  (一)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何时结关由企业把握,商务部门不必审核;如果无海关出具的报关单,可以使用电子口岸打印的单据。


  (二)技术进口限定为自非关联企业引进,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不予申报。


  (三)严格要求企业按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以方便汇总数据。


  (四)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五)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目录》中的商品编码只作参考,不能简单以商品编码不符来否定企业申报,关键要看商品是否符合目录中商品名称描述的产品。


  (七)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并在材料中提供“成套设备分散报关情况说明”。


  (八)进口铜精矿等有含量要求的资源性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实际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九)《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三、申报材料上报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省属企业集团负责所属集团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二)企业按照《申报指南》及本《通知》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和电子数据(光盘),报送所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初审,经审核无误后,按要求格式(见附件)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电子数据(刻录光盘)上报。


  (三)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10月12日前将本地区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2016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和企业申报材料及电子数据报送到省商务厅外贸处(一式两份)。


  省属企业于2016年10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数据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一式两份)。


  申报材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6年10月12日前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为zxzj.mofcom.gov.cn)上报至省商务厅。


  (五)文件下载:申报表格请登录省商务厅官网(www.docsx.gov.cn)表格下载专栏下载。


  省商务厅联系人: 吕岩 靳军


  电话:0351-4077210 4083628


  邮箱:waimaochu208@163.com


  附件: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docx


  山西省商务厅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