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投资〔2016〕114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房管局(建委),南昌市旧改办、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要求,制定了《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建厅
2016年9月27日
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条款如下:
一、总纲
第一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范围: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第二条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直接为小区服务,直接为小区服务指“保障房周边或位置不在周边但服务范围包括保障房小区居住人员”。教育设施为服务于保障房小区的义务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为服务于保障房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条安排程序。省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两部门根据各地保障房任务比例及往年投资执行情况,将国家切块下达我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预切块给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各地按照本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对符合安排条件,材料齐备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投资计划。
二、资金申请
第四条各地要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涵盖范围,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完备,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满足多样化居住需求。
第五条编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为安排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奠定基础。各地要根据保障房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对三年滚动计划进行调整。
三年滚动计划中,既要包括为在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也要包括为拟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各地还要对已经建成的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须列入全国重大建设项目库的本级储备,并在三年滚动计划中同步推送。
第六条项目申报顺序。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按照以下顺序支持,原则上在前一类尚未安排完不考虑后一类项目:第一类是集中建设的安置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第二类是小区周边,影响小区能否达到入住条件的水电路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第三类是改善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整体居住条件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及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采取集中购置安置住房方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府集中购置的安置住房中尚未完成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量。不支持租赁以及纯货币安置形式的项目。对棚改货币安置量大、公租房长期租赁和购买量大的市县,可重点安排已建成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切实推进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要督促和支持项目单位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审核、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专项建设基金统筹考虑,已获得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的项目在申报资金时应在备注中注明已安排专项建设基金额度及年份。
第十条申报材料。各地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正式申请文件(需附投资计划申报表格)、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手续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开工时间及进度情况,项目资金需求情况。进度缓慢的项目须说明尚未完工的原因。小区外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需注明所服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名称、套数以及任务年限)、可研或初步设计批复(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原则上应与房屋建筑一并批复)、施工许可证、当地住建(房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已纳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证明(需明确任务年度)。申报时需同步更新全国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关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项目批复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配套基础设施部分总投资;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类别、对应拆迁任务数和任务年度;三是安置房涉及多个地点的,需明确每处安置房套数和配套基础设施总投资;四是详细列明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子项的工程量和投资额;五是项目资金来源;六是小区名称,不得以“A1地块保障房项目”等阶段性名称作为项目名称。如批复文件中对上述内容未予明确,项目审批单位应盖章出具对上述内容的说明。
三、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到各省(区、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
1、各地当年和上一年度保障房建设任务;
2、巳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各地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要按照确保保障房建成后正常居住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财政困难地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场)、垦区,以及困难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城市的企业棚改配套设施项目,要给予适当倾斜。对已竣工或当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
2、已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并通过全国重大建设库推送。
3、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确保年内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补助标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原则上每套安置房安排额度不超过3万元,安排资金比例不超过配套基础设施部分投资的80%(比照西部政策县、国定贫困县、原中央苏区县不超过90%)。此额度为补助的参照标准,按照整个小区统筹使用。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的保障房项目,按保障房建筑面积占比分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小区外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补助比例原则上按照项目所服务的范围中保障性安居工程所占比例统筹考虑。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多渠道筹措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积极支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要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政策衔接,扩大“债贷组合”试点范围,优化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设置债券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
(三)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加大贷款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专项建设基金予以支持。
(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各地要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承接棚改任务。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完善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加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执行监管。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要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提前做好项目筛选工作,在上年底前初步确定当年拟支持建设的项目名单,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预切块额度后,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及时报送投资计划。在投资计划下达后,要及时转下。要加强项目建设进度调度,督促各项目单位每月按时在全国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项目进展情况。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联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三年滚动计划、建设内容明确、投资概算真实,杜绝无关建设内容“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开工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对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要督促整改。
(三)国家、省两级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项目落地实施、配套资金保障、工程管理质量、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抄送: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6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