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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1-18  浏览:


  桂财会[2016]40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贯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财政部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学习掌握具体内容,认真做好相关账务调整处理工作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包括“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附则”等条款。其中“账务处理”条款具体包括“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等内容。各地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切实做好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列示等相关调整处理工作。


  三、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学习、培训,做好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指导、督促等工作。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文件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上自行下载。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张文娟;联系电话:0771—533159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