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法规〔2017〕169号
委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
根据我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95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委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第一阶段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
第一阶段集中办理事项38项,详见附表1。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收件,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清单》;委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会同专业处室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反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表》,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核审查
审批办会同专业处室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需要委托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勘查、征求省直或市县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听证或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上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的,交由专业处室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反馈审批办。
(三)拟文签批
经审查同意申请的,按程序进入办文阶段。不同意申请的,依程序办理《否定报备情况表》,交由行政服务中心发出告知申请人。审批办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平台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批文,并交专业处室会稿,由专业处室报委领导审签后反馈审批办。
(四)批文印发
办公室编制“闽发改网审xx”文号、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委公章”、印好批文,审批办填写《送达通知单》,交由行政服务中心发出告知申请人。
(五)文件归档
除正常归档外,审批办将申请事项《收件清单》、《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表》、《不予受理决定书》、批文、《否定报备情况表》、《送达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各一份交行政服务中心存档。
三、有关要求
(一)第一阶段集中办理从2017年5月1日起实行。4月20日前完成发文、培训、流程优化、程序修改、刻制印章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其他事项目前仍按原有流程运作。
(三)请各处室、所属单位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我委“三集中”改革顺利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