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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3-22  浏览: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洗染业经营秩序,掌握行业运行和发展信息,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规定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范围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经营行为的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洗染业经营的备案机关,负责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工作。


  三、备案时间


  洗染业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应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备案程序


  (一)填写《江西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表》。洗染业经营者可从江西省商务厅网站(www.jxdoftec.gov.cn)下载或到注册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洗染业经营备案办理地点领取《江西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表》。洗染业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填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提交申请材料。洗染业经营者应将填写的《江西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备案机关(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经营者)。


  (三)备案。备案机关收到洗染业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江西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明》应当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


  (四)补办和变更。《备案证明》毁损或遗失,洗染业经营者应在60日内填写《江西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证明补发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向原办理备案机关申请作废和补发。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60日内,填写《江西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变更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原《备案证明》,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换发《备案证明》。备案机关收到经营者提交的补办、变更书面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五)注销。如洗染业经营者终止营业,应向原备案机关报告,并交回《备案证明》,备案机关按规定予以注销。


  五、有关要求


  (一)抓好宣传发动。设区市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召开会议、入户动员、发放宣传材料、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洗染业管理办法》的宣传,提高洗染业经营者对备案工作的认识,积极主动做好备案工作。应通过备案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洗染业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加强对行业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精心组织实施。请设区市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按照洗染业经营者备案通知要求,将备案程序、要求、工作时限等事项予以公示,为洗染业经营者办理备案提供方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未按《洗染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备案的经营者,备案机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三)建立健全档案。各设区市及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记录,保存好洗染业经营者备案信息和资料,建立备案档案和台帐,每季度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报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汇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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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胡浩  电话:0791-8624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