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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送达催报催缴税务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三期)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3-23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截止至2017年2月15日,我区2017年2月(申报缴纳期)的无申报行为(附件一)或未缴纳税费(附件二)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简称纳税人,下同)进行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对逾期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如对本公告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依法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