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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5-23  浏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附件: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