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可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申请条件: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与新招用持证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纳税人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扣减额度按核定减免税总额与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孰低者为限。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3.纳税年度终了,若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及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