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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听证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9-19  浏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有关制度,做好本局重大决策听证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办公室、政策法制处牵头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各处室、直属参公单位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各处室、直属参公单位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两个处室以上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处室或者主办处室是负责组织听证工作。机关处室和直属参公单位共同作出决策的,机关处室负责组织听证工作。


  第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由本局政策法制处进行法律审查,其中,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然后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听证的方式举行。


  第五条 听证会举行时间10个工作日前,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的处室(单位)应当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时间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和有关事项。听证会举行时间3个工作日前,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的处室(单位)应将相关资料送达听证代表。听证会结束后,相关资料要及时收回。


  第六条 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的处室(单位)要认真整理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于听证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报告提交本局办公室、政策法制处进行备案和审查。


  第七条 听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的处室(单位)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的处室(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决策发言人由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的处室(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本局办公室、政策法制处指派;旁听人员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并由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的处室(单位)确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听证工作,从其规定。


  第十条 负责组织听证工作的处室(单位)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两年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