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国税发〔2017〕147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137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市内跨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需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在市内跨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通过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内的“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操作。
各区国税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反馈。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