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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11-13  浏览: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切实加强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设计开采规模15万吨/年及以上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设计开采规模5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设计等别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总监制度,设置安全总监职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一)任职6个月内应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


  (二)必须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三)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各岗位操作规程等,具有较高的矿山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熟悉有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掌握本企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各类问题,能果断有效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


  (六)身体健康,能深入矿山各岗位、各环节开展工作。


  三、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与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四)定期研究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对策措施,有针对性安排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六)负责本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七)负责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八)负责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安全总监任免及待遇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选拔任用或聘用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由企业发文任命,并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安全总监应当享受本企业副总经理待遇(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在川企业按照其本部规定执行)。


  (三)安全总监任职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或因严重失职渎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当撤销或解聘安全总监职务。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试行安全总监制度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部署,精心安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激励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对拒不按要求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矿山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取消安全生产评先评优资格。


  (二)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重要意义,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设立安全总监职务,认真选拔任用或聘用安全总监。要细化明确安全总监职责,充分赋予安全总监权限,积极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确保安全总监有效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安全总监的监督考核,确保安全总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加强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宣传发动,提高各级各企业特别是从业人员对安全总监制度的认识,充分发挥安全总监在企业领导和管理层应有的参与决策、监督检查、风险控制、现场处置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在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及时完善安全总监制度,确保安全总监制度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定期汇总本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推进安全总监制度工作情况,并于每年每季度末书面报告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