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基建投资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自3月2日至3月8日,共7天。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单位真实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020-83133067,传真020-83133157省财政厅 020-83170156,传真020-83170609
附件:2017年基建投资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pdf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