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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资金政策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加强信用监管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5-27  浏览:

  黔发改财金〔2017〕612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发局:


  为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对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我省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号)规定,现就做好我省产业投资基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等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号)规定执行。


  根据《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政府向产业基金出资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原则,需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同意,超过一定规模的政府出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相应部门同意。


  涉及权限范围内需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在批复政府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前,发起人除按照《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回复文件。(参考模板见附件3)。


  二、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事中事后信用信息监管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贵州子系统),推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报备、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登记范围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即有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直接或委托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设立的综合性基金(母基金),应按照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


  (二)登记时间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认缴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登记。2017年3月31日前签订认缴协议的基金,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登记。


  (三)登记流程


  1.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访问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网络地址为https://106.39.125.75/)进行登记。


  2.基金在网上登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政府出资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下的基金管理人按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使用A4纸装订成册)。政府出资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材料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后续审查程序。


  3.省发展改革委收到书面材料后进行材料齐备性核对,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基金登记编码;登记材料不齐备的,我委通过登记系统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清单。


  4.基金登记材料齐备性确认后,省发展改革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并在登记系统中予以确认;未通过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的基金,我委通过登记系统出具整改意见告知书,抄送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通过登记系统更新基金运作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按要求通过登记系统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和托管报告。


  (四)有关要求


  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是规范政府出资行为、加强基金事中事后管理、促进基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请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请省直有关单位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登记工作;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协调有关单位,督促本辖区内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做好登记工作。对未登记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将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作为“规避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规避登记受托管理机构”,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运作的,统一由母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和变更手续,请各基金管理人做好工作衔接,避免重复登记。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