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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资金政策

陕西关于做好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7-18  浏览:

  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属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行(2017)1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材料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并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二)《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程序


  中央驻陕企业、省属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在省商务厅办理)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其他企业按属地关系向各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商务和财政部门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四、时间要求


  各市(区)及相关企业,必须于2017年8月15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相应的电子数据分别报送省商务厅(一式二份)、省财政厅。


  五、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联系人:曹工权 电话:029-63913909


  省财政厅联系人:马妮娜 电话:029-87616953


  附件:1.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xls


  2.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xls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