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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资金政策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2017年国家外经贸发展资金进口贴息项目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7-07-21  浏览: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青海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青财企字〔2016〕1544号)相关规定,现就申报2017年国家外经贸发展资金进口贴息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经商务部、财政部认定,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7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2、《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1)及电子数据。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1-2)及电子数据。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9、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0、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11、请严格按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申报,否则不予上报。


  12、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请将申报企业资料汇总并填写2017年进口贴息汇总表(附表1-3),于8月10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附电子版)。


  青海省商务厅财务处 青海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系人:刘月琴 联系人:诺桑嘉措


  电 话:0971-6321739 电 话:0971-6321722


  传 真:0971-6321738 传 真:0971-6321722


  青海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段发成


  电 话:0971-6133963


  传 真:0971-6142010


  附表:1-1 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1-2 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1-3 2017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财320号附件.rar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