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农〔2017〕709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精神,现将压缩结转结余率要求调整如下: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全省所有市(州)、县(市)2015年及以前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要等于0,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要小于2%;2017年,8个国定贫困县要结合国家跨大类整合的要求,优先支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底结转结余率要达到0;除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市(州)、县(市)资金结转结余率要小于8%。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办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