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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8-07-12  浏览: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50号),结合近年来我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推进实施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明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范围


  (一)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要针对若不立即采取抢险救灾措施,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将进一步扩大;或者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将进一步加剧,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点和地质灾害隐患。


  (二)按程序依法确定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应明确实施范围、开工时限和完工时限。


  (三)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开工延误的,不得作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立项实施。


  二、规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程序


  (四)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决定前,应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名(其中包含1-2名经济专家)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及相关经济类专家库专家(下同)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必要时可邀请专业单位开展评估论证,相关专家或专业单位要明确提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和主体工程量及匡算投资,专家论证意见或专业单位评估结论和匡算投资作为启动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五)省、市(州)、县(市、区)应建立各自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本辖区内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应从中随机抽取确定。储备库应包括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储备库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应具有合理的规模,进入储备库的单位需及时在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录入相应信息,进行信用评价,接受监管检查。储备库单位应向社会公开。


  为保证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每次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单位开展竞争性谈判确定承担单位。竞争性谈判中,专家或专业单位现场确定的主体工程量和匡算投资,应作为竞争性谈判的依据之一。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7天内应签订合同,要明确承担单位、工程费用、工程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三、加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过程监管


  (七)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施工项目启动实施的同时,各地应及时安排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计。对纳入国家审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按审计程序和要求办理。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八)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经专家现场论证确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应参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0号)变更程序,分级进行变更报批,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变更方案技术审查,并及时将变更预算送财政部门审定。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仅限于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临时工程、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等采取包干管理,包干价均不得超过原审定的治理工程预算。相应变更的工程量,应执行原报价清单价格;若原报价清单未列出,按施工合同和《四川省地质灾害概(预)算标准》计算。


  (九)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承担单位未按合同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记录并予以通报,并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效期5年。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13日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