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8]1556号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和《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自2018年5月1日起以现行标准为基础每千瓦时下调1.48分; 2018年7月1日起在上述调后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下调0.27分。其他各类用户电价仍执行现行标准。调后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本市城区、郊区一般工商业用户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商业用户变压器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的,可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单一制与两部制电价转换间隔不低于半年。
三、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及变更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销售电价表.pdf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