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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具体管理措施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8-11-15  浏览:


  闽商务政法〔2018〕7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推开“证照分离”改革部署,我厅对列入“优化准入服务”改革方式的拍卖业务许可、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制定了具体管理措施,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拍卖业务许可事项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将该事项的办事指南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材料提供网上预审服务,指导申请人完善补充,实现网上审批。同时,将审批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


  (二)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减少审批材料,明确审批流程、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在受理后向申请人告知办理进度。


  1.企业申请拍卖业务许可,需要的材料:(1)企业拍卖业务许可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章程、拍卖业务规则;(4)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2.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拍卖业务许可,需要的材料: (1)拍卖企业分公司拍卖业务许可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拍卖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3)证明拍卖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材料;或者证明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材料。


  (三)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由工作人员登录证照共享系统在线核验。


  2.经批准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推送到当地证照库,便于其他部门共享应用。


  3.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发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91号)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实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年度核查。对已取得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及拍卖企业分公司是否持续满足拍卖业务许可条件、变更登记项目有无及时备案、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在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信息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度核查的,协调颁发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拍卖业务许可条件的,依法取消其拍卖业务许可,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其作废。年度核查结果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5.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适时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拍卖企业资质,以及拍卖前是否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有无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情况。对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


  6.发挥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拍卖企业违规信息进行核查,依法处理违规违法行为,推动拍卖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事项、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事项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办事指南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并对申请人的相关申请材料提供网上预审服务,指导申请人完善补充,实现网上审批。


  (二)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办事指南。审批材料中减少证照库里已有的企业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明确审批流程、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在受理后向申请人告知办理进度。


  (三)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企业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工作人员登录证照共享系统在线核验。


  2.经批准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推送到当地证照库,便于其他部门共享应用。


  3.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从事原油、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原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办理原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相关事项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福建省商务厅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