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
为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规定,现就完善我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分类方法。按照专业代码前两位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分为12大类,具体为:哲学大类(01)、经济学大类(02)、法学大类(03)、教育大类(04)、文学大类(05)、历史学大类(06)、理学大类(07)、工学大类(08)、农学大类(09)、医学大类(10)、管理学大类(12)、艺术学大类(13)。
二、按照大类核定新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艺术学大类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8000元,其他大类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研究生可在同一学校同一专业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增专业或调整类别的全日制专业硕士学费,依据专业代码前两位对照上述大类的指导价标准执行。现行学费标准高于上述大类收费标准的,仍按照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三、简化研究生收费审核手续。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新增研究生培养专业或调整研究生收费标准,可按照相应类别研究生学费标准规定,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办学条件、教育培养成本以及生源状况等因素自行制定具体学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必须注明研究生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新增研究生招生资格的研究生教育培养单位,按照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加强我市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93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