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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吉林资金政策

关于做好吉利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有偿投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8-07-31  浏览:

  各有关单位,市(州)、县(市)部门,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7]493号)相关规定,为做好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有偿投入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偿投入管理的责任主体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有偿投入是指,省财政通过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针对实际情况,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股权或债权方式的资金投入。有偿投入资金的运行和日常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委托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省科技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投基金公司)具体负责。


  二、关于有偿投入资金投资方式的确定


  每年度对报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有偿投入范围的科技项目,科投基金公司开展对项目单位投资前的基本情况调查、投资方式意见征询等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有偿投入方式的建议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审核。经审核批复后,科投基金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实施。在此期间如发生企业经营情况有异、财务信息变更、股东变化、股比议价或发现所承担项目与实际经营业务严重失实等重大问题,需变更有偿投入方式或终止项目的,由科投基金公司按程序报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审议批复后方可执行。


  三、关于有偿投入资金的回收和处置


  有偿投入资金的回收。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有偿投入(股权投入和债权投入)应在项目单位科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后回收,其中:股权投入持有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债权投入原则上不超过3年。债权期满后,暂时不能偿还本息的,应追加担保、抵押等风险控制措施,并适当提高利率。在必要时,经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批准,可启动司法诉讼程序。对其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明显,持续经营能力较好,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考虑延长投入时间3至5年。回收方式:一是对以股权方式投入的,主要采取依照项目合同约定协议退出、多层次资本市场转让、项目单位股东回购和项目执行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二是对以债权方式投入的,采取按协议或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本息的方式退出。


  有偿投入资金的处置。有偿投入回收资金包括:所回收的本金和形成的增值收益(股权分红收益、股权退出溢价、债权利息收益、项目终止处置收益、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等)。增值收益可优先用于支付科投基金公司的管理费用和对管理团队的绩效奖励,当年支付管理费用不足的数额,可留待以后年度继续支付。增值收益余下部分和所回收的本金用于补充或注入“吉林省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开展科技企业信用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和投贷联动担保等科技金融业务工作。


  四、关于有偿投入资金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的计提


  管理费用的计提。科投基金公司每年可按实际管理有偿投入(原始投入)资金总额2%的标准计提管理费用,用于有偿投入资金管理运行开支。执行时要在有偿投入资金增值收益中支付,且支付数额不应高于当年有偿投入资金增值收益总额。


  绩效奖励的计提。为有效调动和激励管理团队工作积极性,有偿投入资金增值收益优先支付管理费用后的数额,每年可按不高于10%计提管理团队绩效奖励。


  五、关于有偿投入资金项目执行期满的处置


  对通过验收结束的项目,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作为本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配合具体负责运行和管理的科投基金公司,做好有偿投入资金执行期满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未能按期回收有偿投入资金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资金完全回收完毕前,不得再申报新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因故终止项目,需对有偿投入资金进行清算的,由科投基金公司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程序,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及时清算处置。


  六、关于对有偿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


  科投基金公司要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有偿投入资金的运作和监管制度,形成投入科学、行为规范、监管到位的制度体系。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报告有偿投入资金运作、回收、处置情况及提取管理费用和绩效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有偿投入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确有证据表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有偿投入资金运作、回收、处置等管理过程中存在不作为、违规违法等行为,导致资金利用率不高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应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切实加强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有偿投入回收、处置管理的通知》(吉财教[2016]301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