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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建立全区商贸流通领域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安全生产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9-03-22  浏览:


  宁商通〔2019〕14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信息互通、联合应对的工作机制,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宁安办〔2019〕21号)精神,现就建立全区商贸流通领域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安全生产信息通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前信息通报工作


  (一)通报内容。全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在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主要包括召开会议、下发通知、值班值守安排、督查检查、风险研判和具体防范措施等情况。


  (二)通报时间。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前一日上午10:00前,将以上内容上报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12:00前,商务厅将有关内容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通报方式。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信息通报工作


  (一)通报内容。重大活动期间,全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应上报每日活动进展、领导现场指挥、值班值守安排、应急力量配置、应急物资准备等情况和采取的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等。法定节假日期间,每日上报大型商业活动开展情况。


  商务厅及时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有关内容。


  (二)通报时间。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日报机制,每日15:00前,将以上内容上报自治区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16:00前,商务厅将有关内容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如遇突发情况,立即上报,紧急信息报送以书面为主,但可以先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在第一时间报送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时,如情况尚不清楚,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先上报初步掌握的基本情况,再根据事态发展和对情况的深入了解,进行跟踪续报。


  (三)通报方式。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三、有关要求


  (一)重大活动指中央、国务院在宁召开重要会议;国家和自治区“两会”;国家在宁或自治区举办的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经贸等活动;各类大型群众性商业、宗教、文化、娱乐等活动。


  法定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开斋节、端午节、古尔邦节、中秋节、国庆节。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信息通报对做好重大活动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报内容、通报时间和通报方式完成信息上报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为便于日常联系沟通,请五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于3月20日前,将负责信报报送工作的联络员报至商务厅流通处。联络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金元


  电 话:0951-5960712


  邮 箱:nxswtltc@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