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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金政策

北京关于开展2019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的通知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2019-03-20  浏览:

  京发改[2019]3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和《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4号)规定和要求,我委将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为做好此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19年2月-12月。


  二、监察范围和方式


  采取“双随机”方式,由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和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技术人员对全市2017年和2018年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和技术核查。


  三、监察内容


  (一)是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二)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并通过节能审查。


  (三)是否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


  (四)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四、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和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及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相关要求,配合做好现场监察等相关事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


  五、监察结果处理


  (一)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对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据《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据《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依据《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六)用能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依据《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罚款。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专项监察“双随机”抽查名单.pdf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3日